人身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性经营,不是万能的,并不是一切人身风险都能通过投保人身保险获得保障。也就是说,存在一些保险公司不保的与人身有关的风险。这些不保的风险,约定在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或“责任免除”中。保险公司不保的风险,或者是由于风险过大,超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或者是由于如果承保,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有的是由于在技术上有一定困难,如缺乏足够的统计资料,无法估计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等。
因产品的不同,不保的风险也会有差异。但下列几项与人身有关的风险,在绝大多数人身保险产品中是不保的。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残疾)或疾病。这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可能是出于意外(被保险人并不知道,也不同意),也属于一种风险,但如果保险公司承保,不利于被保险人的安全。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犯罪后拒捕造成的死亡或伤残。如果保险公司承保此种故意犯罪引起的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身体造成的伤残。这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保险公司当然不能承保。
(4)被保险人因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造成的死亡、伤残或疾病。虽然被保险人使用毒品的目的不是使自己死亡、伤残或患有疾病,但这种行为不是社会公德支持的,而且使用毒品的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概率明显高于正常人群,所以保险公司不承保。
(5)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两年之内自杀死亡。这是《保险法》禁止保险公司承保的。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机动车辆、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造成的死亡、伤残。这些行为违反交通法规,都是故意的,而且发生事故的概率很大,所以保险公司不予承保。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造成死亡。保险公司难以控制艾滋病风险,所以一般不予承保。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中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造成的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因为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等一旦发生,会在较大范围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保险公司一般没有能力承保这类风险。
上述风险中,凡是法律明令禁止承保或承保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是保险公司绝对不能承保的,而其他风险,则是保险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予承保,但并不是绝对不能承保。例如,国外有的保险公司专门设计了承保艾滋病的保险产品。又如在伊拉克战争期间,如果某个记者要到战区采访,只要保险公司同意,就可以承保该记者由于战争造成的死亡、伤残,因为保险公司并未承保大量当地居民,能够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