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载明的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的限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额内支付赔款或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具体到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不同的保险种类中,保险金额的含义和具体运用往往又有所区别。以下仅介绍人寿保险的保险金额。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应给付的保险金的金额,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是,当保险期间较长时,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需求不同,如在婴幼儿阶段、少年阶段、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阶段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需求少于在青壮年阶段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需求。此外,被保险人因不同原因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需求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如因意外伤害事故突然死亡所产生的经济需求可能大于因疾病死亡产生的经济需求。所以在死亡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因不同原因死亡的保险金额,这样,一份死亡保险合同就不是只有一个惟一确定的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个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是固定不变的,将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不同原因死亡的保险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或百分比表示。
(2)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由定期死亡保险和定期生存保险组合而成,应当包括两个保险金额,也就是死亡保险金额和生存保险金额。这两个保险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等。当死亡保险金额与生存保险金额相等时,在保险合同中只约定、载明一个保险金额,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实际只能领取一次相当于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领取死亡保险金,不可能再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反之,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间届满,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就不可能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与生存保险的保险金额不等,那么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分别约定、载明。此外,如果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不是惟一确定,因不同年龄段、不同原因死亡而有所差别,那么也应当如上述死亡保险的保险金额那样,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载明。
(3)年金保险。在年金保险中,被保险人生存到一定年龄或期限后,保险公司要每年给付一次年金,年金的给付又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给付次数不能事先确定,所以在年金保险中,并般不使用保险金额的概念,而是使用年金领取额的概念。年金领取额是每年(或每月、每季、每半年)支付一次的年金额。年金领取额一般是固定不变的,但也可以按一定的规律递增,如开始领取年金后每年或每若干年增加一定的百分比。这是因为用于养老的年金保险,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大、物价的变动和社会总体生活水平的提高,所需要的养老费用也会增加。
(4)定期生存保险。只承保定期生存的保险产品极其罕见。从理论上分析,定期生存保险的保险金额应当是惟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满期时,保险公司一次性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